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,邇來陸續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已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(下稱資金專法)匯回資金並完成直接實質投資或間接實質投資,要如何向國稅局申請退稅。
該分局說明,按資金專法第7條第2項及第8條第3項,授權訂定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13條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第17條規定,個人或營利事業於投資計畫完成或投資期滿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,應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6個月內,檢附退稅申請書(含申請退稅金額計算表)、完成證明、境外資金匯回時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(如:扣繳憑單備查聯)、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若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),向原核准適用本條例之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依規定繳納稅款之50%。
如有任何疑義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,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